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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25民初1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原告黄某香与被告黄某军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香,黄某军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25民初155号原告黄某香,女,198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武县人,居民,住临武县万水乡上横村委会*组。被告黄某军,男,1984年3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武县人,居民,住临武县万水乡上横村委会*组。。原告黄某香与被告黄某军离婚纠纷一案,原告XX香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香承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徐见兵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朱郭皓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