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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七执字笫10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黄兴艳申请执行曹天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兴艳,曹天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黔七执字笫1016号申请执行人黄兴艳,女,197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黄琼锋,系大方瓢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曹天伦,男,197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黔毕中民终字笫13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16日受理黄兴艳申请执行曹天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3月1日查封被执行人曹天伦所有的贵A65**小型汽车一辆(该车坏损严重),现申请执行人黄兴艳以被执行人行踪不定,没有固定职业,难于找寻及查封的肇事车辆过旧难以拍卖为由,申请暂缓对上述查封的车辆进入评估、拍卖程序,因此造成执行不能的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申请执行人同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执行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再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笫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黔七执字笫101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勇审判员 陈延华审判员 王建新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马关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