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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26民初8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晁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晁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6民初845号原告:晁某,农民。被告:孙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晁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晁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晁某负担。审 判 长  郭 奇审 判 员  李忠义人民陪审员  孙仰启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