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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021民初8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2016)新4021民初816号原告赛力曼与被告马英海离婚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赛力曼,马英海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21民初816号原告:赛力曼,女,东乡族,1987年4月14日出生,现住伊宁县。被告:马英海,男,回族,1981年7月18日出生,现住伊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赛力曼与被告马英海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赛力曼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赛力曼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赛力曼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赛力曼负担。代理审判员  罗洪志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史亚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