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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03民初3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1-17

案件名称

李明与周国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周国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3民初316号原告李明,男,1961年1月24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委托代理人苏珠芬,系江苏创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国伟,男,1960年3月23日生,汉族,住无锡市南长区。委托代理人杨正寰、杨培刚,均系江苏瑞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明与被告周国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明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明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明撤回起诉。诉讼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李明负担。审 判 长  杨利丹代理审判员  李 涛人民陪审员  徐 健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周蔚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