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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726民特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龚正宏、陆庆林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一案司法确认裁定书

法院

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独山县人民法院司 法 确 认 裁 定 书(2016)黔2726民特14号申请人龚正宏,女,1994年6月11日生,布依族,贵州省独山县人,住贵州省独山县。申请人陆庆林,男,1991年1月2日生,布依族,贵州省独山县人,住贵州省独山县。本院于2016年4月1日受理申请人龚正宏、陆庆林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吴昌俊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龚正宏、陆庆林因劳务合同纠纷,于2016年3月30日经独山县上司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协议:一、乙方陆庆林一次性退给龚正宏驾照报考费用人民币陆仟元(¥6000.00)。二、支付方式和时间:2016年4月8日前经调解机构转付。本院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自送达双方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昌俊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宣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