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03民初4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高彦川与郑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彦川,郑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3民初471号原告高彦川,男,198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郑威,男,198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原告高彦川诉被告郑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彦川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高彦川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彦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高彦川负担。审判长 李 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贺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