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402执5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与马军贩卖毒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庭,马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402执544号申请执行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庭被执行人马军,男,回族,文盲,生于1983年3月7日,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原州区,居民。被执行人马军贩卖毒品罪一案,原州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3日作出的(2015)原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庭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罚金0.7万元、执行费50.00元。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经查明被执行人马军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等财产信息,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被执行人马军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7个月监狱服刑。本院认为,虽经本院采取了积极执行措施,仍不能有效执结,将依法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如今后发现被执行人马军有能力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宁0402执54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立强审 判 员 毛建军代理审判员 李 广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邓彦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