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3民申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林德金与徐丽琴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民申1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林德金,男,195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徐丽琴,女,196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再审申请人林德金因与被申请人徐丽琴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城民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及本院作出的(2015)莆民终字第10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经本院法律释明后,再审申请人林德金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自愿撤回对本案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林德金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林德金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翁祖青代理审判员 吴荔生代理审判员 谢晓荔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黄娴花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申请再审人在案件审查期间申请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申请再审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可以裁定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