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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5民初7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费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费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5民初741号原告:费某,女,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委托代理人:冯在梅,安徽曲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男,农民,住址。本院于2016年2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费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时适用简易程序。本院认为:由于被告李某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相关诉讼文书,该案应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代理审判员  宋伶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梦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