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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132民初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原告苟某某诉被告甲差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边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132民初84号原告:苟某某,男,197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甲差某某,女,1978年9月8日出生,彝族,农民。原告苟某某诉被告甲差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9日立案受理。在审理中,原告苟某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0,由原告苟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帅 洁 琼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佘鲁英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