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3民初27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中心支公司与昆山金峰货运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中心支公司,昆山金峰货运有限公司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3民初2700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前进中路252号。负责人徐一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彩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职员。被告昆山金峰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陆家镇合丰西路68号。法定代表人熊雪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加红,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中心支公司与被告昆山金峰货运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的合理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6元,减半收取26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洪 巍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马润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