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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26执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宋某申请执行梁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某,梁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26执14号申请执行人宋某,男,197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黑山县人,现住黑山县某某镇某某胡同某某号。被执行人梁某,男,1978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黑山县人,现住黑山县某某乡某某村。本院在执行宋某申请执行梁某(2015)黑励民初字第02040号民事调解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并已实际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辽宁省锦州市黑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黑励民初字第0204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荣军审判员  曹 磊审判员  武凤龄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