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2执10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叶素珍与吴朋辉、王美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素珍,吴朋辉,王美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2执10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叶素珍,女,198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执行人吴朋辉,男,197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执行人王美珍,女,1974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乐虹商初字第109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2月2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叶素珍与被执行人吴朋辉、王美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吴朋辉、王美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执行款40万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足额的存款,在本市无房产登记记录,被执行人吴朋辉的车辆已查封但找不到无法处置,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其他有可供执行之财产及线索。现被执行人吴朋辉、王美珍尚欠申请执行人叶素珍执行款40万元及利息,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2执101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本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连新利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书 记员 孙建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