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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023民初3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马乙某与马甲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霍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乙某,马甲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新4023民初386号原告:马乙某。被告:马甲某。原告马乙某与被告马甲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增皓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2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乙某、被告马甲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乙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98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男一女。1999年12月18日生育女儿马丙某,2004年11月5日生育儿子马丁某。原、被告婚后经常吵架,被告经常辱骂原告,既没文化又没上进心,原告全力以赴操持家庭一切,白手起家,将两个子女送去上学,原告一心支持儿女上学,但被告反对女儿上学,一直重男轻女,女儿一放假回家,被告就骂女儿,女儿都不愿回家。被告整天玩麻将,对家庭及子女不负责任,原告劝说被告,被告就动手打原告,揪原告的头发,经常殴打原告,原告实在无法与被告相处下去。原告在外打工挣钱,供子女上学,补贴家用,但无论原告怎样努力,被告都视而不见,被告还到原告单位去闹,影响原告工作。如原告失去工作,子女生活、前途均会受到影响。原、被告实在无法共同生活下去,为了原告及子女的利益。现请求判令:一、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女马丙某由原告抚养,婚生子马丁某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原告放弃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告马乙某就其诉称的事实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证据(1)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是合法夫妻关系。证据(2)结婚登记申请书一份,证明原、被告登记结婚的日期,婚姻关系合法。被告马甲某辩称,我没有家庭暴力,我不想离婚,结婚后一直是原告当家,钱什么都是原告管着。原告说我不管孩子,马丙某的身份证照片还是我给照的。如果离婚两个孩子都由我抚养。被告马甲某未向法庭提供证据。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本院认证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1)、(2)证明原、被告于1998年11月24日登记结婚,本院予以采纳。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8年11月24日登记结婚,婚后于1999年12月18日生育婚生女马丙某,于2004年11月5日生育婚生子马丁某。2015年11月15日双方发生争执,开始分居。原、被告庭审中均认可无夫妻共同债务。另查明,原、被告双方及其家人在离婚诉讼庭审结束后在法庭门口发生争执,并相互撕扯、殴打。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一、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二、婚生子女由谁抚养;三、原、被告有无夫妻共同债权。本院认为,原、被告因争执而分居,至今未和好。且双方在庭审结束后又发生争执,双方家人亦参与争执并进而相互殴打,经调解,原告不同意和好,双方已无和好可能,原、被告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婚生子女的抚养,从有利于子女的生活、健康成长及原、被告抚养能力方面出发,综合婚生子女本人的意愿,婚生女马丙某由原告抚养,婚生子马丁某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双方在庭审中均未主张对方承担,且要求自己承担,该主张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原、被告均未向法庭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原告庭审中自愿放弃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权利,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对于被告主张的债权,被告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原告亦不予认可,对被告的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三十六条、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马乙某与被告马甲某离婚。二、婚生女马丙某(1999年12月18日出生)由原告马乙某抚养,抚养费自理。婚生子马丁某(2004年11月5日出生)由被告马甲某抚养,抚养费自理。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马甲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审判员  李增皓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马 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四条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