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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628执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锦屏县人民法院与刘行行没收财产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锦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行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2628执13号被执行人刘行行,男,1988年9月4日出生,汉族。买受人王某某,男,197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作出的(2015)锦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行行用于盗窃的作案工具粤LMG0**名爵轿车应予以没收,依法拍卖并将拍卖款上交国库,本院刑事审判庭将该案移送执行局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在司法网络拍卖平台进行公开拍卖,经过参与竞价,买受人王某某最终以54188.00元的出价竞买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刘行行被依法没收的粤LMG0**名爵轿车一辆以五万四千一百八十八元人民币的价格变卖给买受人王某某;该轿车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自买受人王某某交足价款,本裁定送达买受人王某某时起转移给买受人王某某;二、买受人王某某可持本裁定书到车辆管理机关提取粤LMG0**名爵轿车的车辆档案,自行到当地车辆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所产生的费用由买受人王某某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光全审判员  向克一审判员  刘建忠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龙清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