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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504执4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尚卫萍与王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弥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尚卫萍,王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504执460号申请执行人尚卫萍,住蒙自市。被执行人王林,住弥勒市。原告尚卫萍与被告王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弥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弥民一初字第8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的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0万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执行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弥勒市人民法院(2016)云2504执46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书面申请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福清审判员  王建生审判员  汤政鸿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秦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