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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5民初9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王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5民初983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周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许贵山二0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翟晓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