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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02民初11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付家海与施昌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家海,施昌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02民初1160号原告:付家海。被告:施昌成。本院在审理原告付家海与被告施昌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诉讼费用。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 俊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丁岸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