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02民初11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付家海与施昌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家海,施昌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02民初1160号原告:付家海。被告:施昌成。本院在审理原告付家海与被告施昌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诉讼费用。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 俊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丁岸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