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3执118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徐可玉与被执行人孙寿娟划拨裁定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可玉,曲子高,孙寿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3执1187—1号申请执行人:徐可玉,男,196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曲子高,男,197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孙寿娟,女,197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徐可玉与被执行人曲子高、孙寿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徐可玉以本院(2015)莱州民初字第21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曲子高、孙寿娟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二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孙寿娟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本院(2015)莱州民初字第2160-1号民事裁定对被执行人孙寿娟银行存款的冻结。二、划拨被执行人孙寿娟的银行存款933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海燕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赵 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