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123执1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吕四娃与赵全用、闫春杰、刘洪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林格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四娃,赵全用,闫春杰,刘洪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123执128号申请执行人吕四娃,女,汉族,农林牧渔劳动者,住所地和林县舍必崖乡黑麻洼村**号,证件号码150123197609083622。委托代理人张二龙,所在单位推荐的人委托代理人张海龙,所在单位推荐的人被执行人赵全用,地址和林县舍必崖乡上布袋沟村**户。被执行人闫春杰,地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海林市城区铁南街。委托代理人刘洪喜,所在单位推荐的人被执行人刘洪喜,地址辽宁省铁岭市银州旗江工街****栋*单元***号。吕四娃申请执行赵全用、闫春杰、刘洪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和林县人民法院(或本院)于作出的(2015)和民初字第001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吕四娃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全用认为判决书出现重大错误,提出更正判决书和重新审理的诉求。依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和林县人民法院的(2015)和民初字第0014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锦瑞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武秀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