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5民申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龙少玲与黄鸣、王学猛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龙少玲,黄鸣,王学猛,汕头高新区启铭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5民申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龙少玲,女,汉族,1972年8月12日出生,住深圳市南山区。委托代理人曾煌辉,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黄鸣,男,汉族,1957年11月11日出生,住汕头市龙湖区。委托代理人郑会新,广东潮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王学猛,男,土家族,1965年2月19日出生,住深圳市南山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汕头高新区启铭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浮东上许厝塭凌海工业区西片厂房二楼。法定代表人王学猛。再审申请人龙少玲与被申请人黄鸣、王学猛、汕头高新区启铭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2日作出的(2012)汕金法岐民初字第1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龙少玲申请再审称,一、一审法院没有将一审判决书及诉讼材料送达给龙少玲,剥夺了���少玲的应诉权利和上诉权,且在一审判决书没有生效下即强制执行,程序违法。二、一审判决超出诉讼请求。一审黄鸣请求判令100万元借款,计息时间是11个月,后来增加诉讼请求490225.35元,计息时间是24个月。但是一审判决判决1490225.35元借款从2011年8月1日计算到法院判决限定还款之日止。且黄鸣只是诉求龙少玲、汕头高新区启铭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对100万元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没有请求对后来增加的490225.35元承担责任,一审判决判令龙少玲、汕头高新区启铭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对1490225.35元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一审判决对事实认定不清。1、错误认定龙少玲与王学猛系夫妻关系。2、对黄鸣与王学猛之间的实际债权债务认定不清。根据黄鸣提供的《协议书》和《债权转让协议书》反映,王学猛结欠黄鸣两笔共计440万元“借款”,其中一笔为350万元,一笔为90万元。一审判决未查清90万元借款的偿还事实;未查明汕头高新区启铭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用其设备抵偿借款的事实;未查明黄鸣剔除其已经受让汕头高新区启铭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3179870.46原债权资产中所谓“存在瑕疵已经确定无法追讨”的100多万元债权资产是否属实。请求本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再审。被申请人黄鸣、王学猛、汕头高新区启铭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均未提交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在一审诉讼中,在委托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送达应诉材料的同时,还将民事起诉状、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在2012年10月12日的《人民法院报》上公告送达,并在之后向龙少玲的户籍所在地深圳市南山区蓬莱花园1栋301房邮寄判决书等材料。龙少玲在向原审法院申请执行异议以及本案再审申请书中均确认其地址为户籍所在地深圳市南山区蓬莱花园1栋301房。龙少玲再审主张一审法院没有将一审判决书及诉讼材料送达给龙少玲,理由不成立。黄鸣在一审的诉讼请求是请求“判决被告王学猛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00万及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自2011年8月1日暂计至2012年7月,共11个月,利息16.5万元,按月息1.5%计)”。龙少玲、汕头高新区启铭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对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来黄鸣增加诉讼请求,请求增加判令王学猛在支付借款本金490225.35元及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龙少玲、汕头高新区启铭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对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黄鸣的诉讼请求已明确是支付1490225.35元借款及自2011年8月1日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龙少玲、汕头高新区启铭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对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龙少玲再审主张一审判决超出诉讼请求,理由不能成立。原审法院查明王学猛向黄鸣借款时间为2009年4月30日,汕头高新区启铭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黄鸣签订《协议书》的时间为2011年8月26日。龙少玲再审主张其于2011年12月26日与王学猛协议离婚。上述债务发生在王学猛与龙少玲的婚姻存续期间。综上,一审诉讼期间,王学猛、龙少玲、汕头高新区启铭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放弃其诉讼权利,原审法院依据案件证据作出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再审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龙少玲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 铿审判员 黄伟炫审判员 林思浩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辛远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