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民初字第74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原告XX林与被告南京维纳斯婚纱摄影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林,南京维纳斯婚纱摄影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鼓民初字第7427号原告XX林,男,汉族,1963年6月1日生。委托代理人冷雪,南京市鼓楼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执业证号13201201211837867)。被告南京维纳斯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东门街136号。法定代表人张雨石。原告XX林诉被告南京维纳斯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纳斯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林及其委托代理人冷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维纳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XX林诉称:原告于2011年1月1日入职被告处从事电工工作,月工资为1600元,2012年被告经营出现问题,一直未向原告发放工资,后原告于2012年9月份离职,但被告未支付原告工资,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2012年1月至2012年9月15日工资13600元。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供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1年1月入职被告处工作,双方签订了2011年1月1日-2012年12月31日期间的劳动合同,被告安排原告从事电工工作,每天工作8小时。劳动合同约定原告工资为1600元/月。2012年9月,被告经营出现问题,原告离职,但被告未向原告发放工资,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2012年1-9月维纳斯婚纱有限公司欠员工工资汇总表》,该表格显示被告欠付原告2012年1月至9月15日的工资13600元,该表盖有公司公章,但被告至今未支付原告该笔工资。2015年10月28日,原告向南京市鼓楼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仲裁请求同诉讼请求,该委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受理决定,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仲裁申请时间确认书、劳动合同书、2012年1-9月维纳斯公司欠员工工资汇总表等证据加以证明。本院认为,被告作为用人单位应该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其放弃其在一审中举证、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原告提交的劳动合同、维纳斯公司欠员工工资汇总表显示,其在被告处提供了劳动,被告欠付原告工资13600元,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南京维纳斯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XX林工资136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承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支付上述欠款一并给付此款)。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免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鲍蓉蓉人民陪审员 王 虹人民陪审员 杨 旭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见习书记员 方梦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