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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二初字第9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钟海文与刘云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海文,刘云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二初字第921号原告钟海文,个体户。被告刘云坤,成年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海文与被告刘云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权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海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40元,减半收取620元,由原告钟海文负担。审判长  胡杰辉审判长  姜万勇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小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