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二初字第9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钟海文与刘云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海文,刘云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二初字第921号原告钟海文,个体户。被告刘云坤,成年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海文与被告刘云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权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海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40元,减半收取620元,由原告钟海文负担。审判长 胡杰辉审判长 姜万勇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小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