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狮执字第169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凤里支行与李国章、福建鑫科置业有限公司、刘宗厚、赖贞旺、林青水、林晓兰、王长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凤里支行,李国章,福建鑫科置业有限公司,刘宗厚,赖贞旺,林青水,林晓兰,王长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狮执字第1694-5号申请执行人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凤里支行,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负责人戴立新,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李国章,男,1982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被执行人福建鑫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安市。法定代表人林青水,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刘宗厚,男,197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被执行人赖贞旺,男,197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被执行人林青水,男,1974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被执行人林晓兰,女,198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被执行人王长律,男,197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凤里支行与被执行人李国章、福建鑫科置业有限公司、刘宗厚、赖贞旺、林青水、林晓兰、王长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14)厦鹭证内字第08411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及(2015)厦鹭证执字第00070号执行证书,于2015年5月28日作出(2015)狮执字第1694-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福建鑫科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址在永安市燕南街道八中桥北侧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永国用(2011)第301**号】。因无人参与竞买,上述标的物经三次公开拍卖均流拍。2015年12月15日,本院发出变卖公告,拟对被执行人福建鑫科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址在永安市燕南街道八中桥北侧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变卖,变卖最低价格为10813427元。2016年2月2日,第三人永安滨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MA345AEA17)向本院提出购买申请,最终以10813427元购得。本案申请执行人已分配到案款10689905元,尚有部分利息未受偿。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同意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狮执行字第169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蔡明志代理审判员 许自猛代理审判员 林木扬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蔡海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