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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执字第021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济川支行与被执行人宣城市谷盛农资有限公司、谷小明、谷成、杨朝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宣执字第0211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济川支行与被执行人宣城市谷盛农资有限公司、谷小明、谷成、杨朝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制作(2014)宣民二初字第00464号民事判决,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宣城市谷盛农资有限公司、谷小明、谷成、杨朝晖未按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济川支行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济川支行借款9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3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6.1‰,逾期加收50%罚息计算),并承担本案诉讼费76328元、执行费75550元。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宣城市谷盛农资有限公司、谷小明、谷成、杨朝晖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宣城市谷盛农资有限公司、谷小明、谷成、杨朝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