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002民初8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金龙德与浙江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龙德,浙江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002民初883号原告:金龙德。委托代理人:王敏星,浙江世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春晖,浙江世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法定代表人:林韵强,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金龙德诉被告浙江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龙德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浙江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对原告金龙德的诉讼保全向本院出具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本院认为:原告金龙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浙江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3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罗昱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汪青附相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