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5民初219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李涛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新的斯纺织品有限公司,李涛,弘德国际贸易(香港)有限公司,大连恩雅服饰有限公司,厦门万国兴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21932号原告:上海新的斯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历城路***号****室。法定代表人:刘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镇年,上海申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史中伟,上海申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涛,男,1967年4月29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被告:弘德国际贸易(香港)有限公司。住所地:Room1701,17/F,HenanBuilding,No.90,JaffeRoad,Wanchai,HongKong。代表人:李涛。被告:大连恩雅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港景园**号*****号。法定代表人:李静。被告:厦门万国兴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现代物流园区象屿路XXX号保税市场大厦***单元。法定代表人:王富玲。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新的斯纺织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涛、弘德国际贸易(香港)有限公司、大连恩雅服饰有限公司、厦门万国兴商贸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保全被告李涛、弘德国际贸易(香港)有限公司、大连恩雅服饰有限公司、厦门万国兴商贸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7,553,137.63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李涛、弘德国际贸易(香港)有限公司、大连恩雅服饰有限公司、厦门万国兴商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553,137.63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曹克睿审 判 员 朱 俊人民陪审员 周志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陈 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