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05执1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周某与张家口市宣化百货大楼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张家口市宣化百货大楼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05执158号申请执行人周某。被执行人张家口市宣化百货大楼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宣府大街79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宣区民初字第168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人借款16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750元、执行费232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家口市宣化百货大楼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07276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变卖、拍卖后给付申请人,并承担���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龚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