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507执字第5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范兴明与严阿东、严磊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兴明,严阿东,严磊,苏州梓豪电气有限公司,金雪林,苏州市金匙电工仪器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7执字第515号申请执行人范兴明。委托代理人卞有飞,江苏普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严阿东。被执行人严磊。被执行人苏州梓豪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法定代表人严阿东。被执行人金雪林。被执行人苏州市金匙电工仪器厂,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投资人金雪林。申请执行人范兴明与被执行人严阿东、严磊、苏州梓豪电气有限公司、金雪林、苏州市金匙电工仪器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5日作出的(2015)相渭民初第006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载明:“一、被告严阿东、严磊、苏州梓豪电气有限公司确认应归还原告范兴明借款人民币120000元,该款被告定于2015年12月31日前付清。履行方式,汇入原告银行卡:户名:范兴明,开户行:工行苏州渭塘支行,账号:62×××33。被告金雪林、苏州市金匙电工仪器厂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放弃利息和律师费请求;二、如各被告未能按期足额履行,应一次性承担违约金5000元,原告有权就未履行部分及违约金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三、原、被告无其它争议;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350元,由各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定于2015年12月31日前直接给付原告);五、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因严阿东、严磊、苏州梓豪电气有限公司、金雪林、苏州市金匙电工仪器厂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权利人范兴明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26350元。本院于2016年2月2日立案受理。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范兴明于2016年3月30日到庭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回执行申请书,理由是双方已自行协商完毕,被执行人已履行了付款义务,故法院不需再执行。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申请人以双方已自行协商完毕且已履行了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该行为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相渭民初第0063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倪建达执行员  吴 坚执行员  路宽成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顾喆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