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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民初字第088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雁民初字第08816号原告:张某甲。委托代理人:康永民,陕西若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贺进,陕西若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某。委托代理人:崔小艳,陕西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某甲与被告贾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甲诉称,原、被告于1997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儿子张某乙。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又长期分居两地,彼此关系冷漠,且被告对原告缺乏基本的关爱,长期对原告不闻不问。上次起诉后,为了孩子原告撤诉,但被告依然没有任何改变,原告感到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婚生子张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渭南市解放北路xxx房屋归原告所有,位于西安市雁塔区世家星城xxx号房屋及陕Ax**小轿车依法分割,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辩称,其不同意离婚,原告诉述不是事实,都是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感情尚好没有破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7年6月经人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儿子张某乙。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至夫妻关系不睦,原告曾于2015年起诉离婚,后撤诉,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并经当庭核对无误。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本案原、被告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婚后虽因琐事而产生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双方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被告应互谅互让,增进沟通,共同创建幸福美好的家庭生活。被告应对原告多加体贴、照顾,主动与原告沟通和好。原告应珍惜已建立起来的家庭生活,不应固执己见,草率离婚。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甲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原告张某甲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殷 瑞人民陪审员  刘希泽人民陪审员  刘宏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郭 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