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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81民初4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邵某某与陶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某,陶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81民初452号原告:邵某某,女,198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梅河口市。被告:陶某某,男,1987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梅河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某某诉被告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郭海莹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王 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