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81民初4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邵某某与陶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某,陶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81民初452号原告:邵某某,女,198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梅河口市。被告:陶某某,男,1987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梅河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某某诉被告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郭海莹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王 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