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03执4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许宏伟与陈丽娟、徐江生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宏伟,陈丽娟,徐江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03执459号申请执行人许宏伟。被执行人陈丽娟。被执行人徐江生。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12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徐江生所有的位于合肥市安居苑24幢103室(产权证号:蜀0173**号),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由被执行人保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伦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傅绪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