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8执3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孙莹与刘乃营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8执373号申请执行人孙莹,居民。被执行人刘乃营,居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328民初442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刘乃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乃营银行存款15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立邦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袁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