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3民初4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史淑瑶与史红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3民初405号原告史某某,女,1993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凤山,河南精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史某某,男,199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某诉被告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史某某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史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东丰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胡艳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