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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2民初17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1-25

案件名称

郑夫华与汪瑞、汪广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夫华,汪瑞,汪广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2民初1746号原告:郑夫华,女,1957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被告:汪瑞,男,1972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被告:汪广菥,男,1992年11月26日生,住安徽省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夫华诉被告汪瑞、汪广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夫华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汪瑞位于萧县青龙镇的房产权证为萧青龙字第××号的房产一处,并提原告郑夫华位于萧县龙城镇的房产权证为萧龙城字第××号的房产一处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汪瑞位于萧县青龙镇的房产权证为萧青龙字第××号的房产一处。查封期间允许其正常使用,但不得转让、过户、变卖、抵押、毁损等。查封期限为三年。二、查封原告郑夫华位于萧县龙城镇的房产权证为萧龙城字第××号的房产一处。查封期间允许其正常使用,但不得转让、过户、变卖、抵押、毁损等。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谢晓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吴 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