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706民初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19
案件名称
高继军诉肖洪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翠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继军,肖洪江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翠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706民初34号原告高继军,男,1975年7月18日出生。被告肖洪江,男,1958年4月1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继军诉被告肖洪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高继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撤诉理由充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继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5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世晶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裴 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