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724民初6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夏秀丽与杨玉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秀丽,杨玉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4民初620号原告夏秀丽,女,汉族,1975年5月1日出生,住正阳县。被告杨玉杰,男,住正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夏秀丽诉被告杨玉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杨玉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秀丽撤回对被告杨玉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4元,减半收取252元,由原告夏秀丽承担。代理审判员  尚世迪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杨秋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