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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华民初字第727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兰云、常培国与被告(反诉原告)成都和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撤诉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云,常培国,成都和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华民初字第7278-2号原告(反诉被告)兰云。原告(反诉被告)常培国。二原告(反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佘勇,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成都和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涛。委托代理人刘媛,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袁尧,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兰云、常培国与被告(反诉原告)成都和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兰云、常培国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案件本诉的申请,被告(反诉原告)成都和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案件反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撤回本诉的申请及被告(反诉原告)撤回反诉的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兰云、常培国撤回对本案本诉的申请。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成都和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反诉的申请案件本诉受理费XXX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兰云、常培国承担。案件反诉受理费XXX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成都和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杨骥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