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1民终2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罗恩友、峨眉山市锦林林业有限公司与童伟政股权转让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恩友,峨眉山市锦林林业有限公司,童伟政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1民终2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罗恩友,男,汉族,1979年10月13日出生,农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胡朝江,四川守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峨眉山市锦林林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峨眉山市龙池镇高万村。法定代表人:杨上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胡朝江,四川守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童伟政,男,汉族,1969年1月17日出生,农民。上诉人罗恩友、峨眉山市锦林林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童伟政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15)峨眉民初字第17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向原审法院递交上诉状后,原审法院向其送达交纳上诉费通知,上诉人于2016年1月6日收到该通知。该通知明确告知上诉人应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费。经审查,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罗恩友、峨眉山市锦林林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 吴维维审判员 余 波审判员 张 维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罗渝嘉本案适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