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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商民二初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晋中市万通供热有限公司与薛玉龙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晋中市万通供热有限公司,薛玉龙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商民二初字第190号原告晋中市万通供热有限公司,地址榆次区辽阳路79号。法定代表人罗利刚,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薛玉龙,男,汉族,住榆次区。原告晋中市万通供热有限公司与被告薛玉龙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属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晋中市万通供热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2元,待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其他诉讼费12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贾月雯审判员  陈国栋审判员  王 虹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徐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