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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刑终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邱某某犯诈骗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邱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刑终12号原公诉机关绛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邱某某,男,1982年7月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绛县横水镇,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2月13日被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被绛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3月23日被绛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绛县看守所。绛县人民法院审理绛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邱某某犯诈骗罪一案,于二O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作出(2015)绛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邱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人民币。原审被告人邱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邱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邱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邱某某撤回上诉。绛县人民法院(2015)绛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仇春娟审判员  崔运太审判员  孙雷青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贾媛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