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04民初23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孔滨、吴淼与上海汇成房产经营有限公司、李建庆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滨,吴淼,上海汇成房产经营有限公司,李建庆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4民初2378号原告孔滨,男,1974年4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原告吴淼,女,1982年6月2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孔滨(系原告吴淼之夫),男。被告上海汇成房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表人张德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施勇。委托代理人何笑阳。被告李建庆,男,1954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孔滨、吴淼诉被告上海汇成房产经营有限公司、李建庆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滨、吴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孔滨、吴淼负担。审判员 汪俭蓉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邓瑜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