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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04执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刘芳、江西银昌担保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芳,江西银昌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三十二条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04执24号申请执行人刘芳,女,汉族,1972年12月2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被执行人江西银昌担保有限公司,所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洪城路6号国贸广场A座608室,组织机构代码:76700828-6。法定代表人:张树。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2015)青民一初字第3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江西银昌担保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2015)青民一初字第337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谌维东审判员  万晶晶审判员  刘官清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 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