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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20民初53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金汉平与徐建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汉平,徐建雄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20民初5310号原告金汉平,男,1964年8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被告徐建雄,男,1942年1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原告金汉平与被告徐建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以原、被告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汉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林庆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宋丹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