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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25民初10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马会民与李永乐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会民,李永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25民初1071号原告马会民,男,1960年12月2日生,汉族,居民。被告李永乐,男,约70岁,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会民与被告李永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会民于2016年3月29日以被告已将欠款归还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会民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收取25元,由原告马会民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云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亚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