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民初字第036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冯战伟与程建民、程献伟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战伟,程建民,程献伟,朱灿卿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03601号原告冯战伟。委托代理人刘斌,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程建民。被告程献伟。被告朱灿卿。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东升,夏邑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于2015年11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冯战伟与被告程建民、程献伟、朱灿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转入普通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冯战伟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程建民、程献伟、朱灿卿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战伟撤回对被告程建民、程献伟、朱灿卿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40元,减半收取670元,由原告冯战伟负担。审判长 郭登科审判员 陈登魁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周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