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新法执字第149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维达商贸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伟达美贸易有限公司、陈伟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维达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伟达美贸易有限公司,陈伟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新法执字第1499-2号申请执行人维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法定代表人张健。被执行人深圳市伟达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法定代表人陈伟廷。被执行人陈伟廷,男,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申请执行人维达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伟达美贸易有限公司、陈伟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江新法会民初字第606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深圳市伟达美贸易有限公司、陈伟廷应向申请执行人维达商贸有限公司支付拖欠货款39620元、违约金1981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20元,财产保全费47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已于2015年10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款项人民币5346.18元并汇至申请执行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后经本院到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车辆管理、工商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未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本院(2015)江新法执字第149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毅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关爱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