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知初字第7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詹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詹朋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知初字第724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法定代表人:谢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邓欢,湖北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鲁志扬,湖北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詹朋。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詹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125元,减半收取562.5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成文娟人民陪审员 郑秋娇人民陪审员 朱田根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俞咏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