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83执1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刘佳、赵威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佳,赵威,姜露露,成都云嶺文化投资有限公司,赵红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83执162号申请执行人刘佳,女,199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被执行人赵威,男,1987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被执行人姜露露,女,1989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被执行人成都云嶺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邛崃市临邛镇南环路*******号。法定代表人赵红平。被执行人赵红平,男,196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市。申请人刘佳与被执行人赵威、姜露露、成都云嶺文化投资有限公司、赵红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邛崃民初字第17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刘佳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赵威、姜露露、成都云嶺文化投资有限公司、赵红平给付12728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赵威、姜露露、成都云嶺文化投资有限公司、赵红平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刘佳尚未受偿的债1272800元予以确认。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邛崃民初字第17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赵威、姜露露、成都云嶺文化投资有限公司、赵红平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刘佳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李永华人民陪审员 韩 鹃人民陪审员 曹 旭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梁 杰 搜索“”